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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城区通行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全面加强电动(燃油)三四轮车的管理。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安排如下: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城区通行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有关规定,在市主城区依法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和虽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符合上道路行驶条件但车辆未上牌或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二)其他使用内燃机驱动,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燃油三轮摩托车或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辆未上牌或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证的。
主城区合围区内(滨江路以东、东华路以西、龙岗大街以南、祥和大街以北,含围合道路)
(一)各类无牌无证无照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非法上路行驶、非法从事客运等违法行为
(二)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非法生产、组装、改装、销售等违法行为,包括私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三)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违规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载货、人货混装、闯红灯、逆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电动三、四轮车在各类商圈、景点周边、广场、人行道、绿地等区域乱停放的行为
(一)违规生产电动(燃油)三四轮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的,违者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规销售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以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本通告发布之后购买的非标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购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采取限时限行管理措施。过渡期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限行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为两年(2026年X月X日至2028年X月X日)。
主城区内主干道禁止上道路行驶,包括钢铁路、冶金路、守敬路、公园东路、兴达路、新华路、顺德路、开元路、泉北大街、泉南大街、团结大街、中华大街、八一大街、红星街中兴大街、新西街、建设大街、新兴大街等。
2026年6月30日前,符合标准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请自觉到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登记上牌,考取相应驾照;不符合标准的请自觉在整治区域内停止非法生产、销售、营运和违规上路。凡违反此通告的,首次将警告劝返并依法记录备案,不听劝阻或二次违反的,将依法查处并暂扣指定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三)过渡期内,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民生服务专用电动车,在依法悬挂号牌的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对在用的电动车辆应当统一编码、统一涂装、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和监督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逐步淘汰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自觉购买、驾驶和乘坐非法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对在治理过程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营运和违规上路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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